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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出台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注入活力
作者:记者 钱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8/8/26 14:05:30  点击次数:1995

(记者 钱丙申 通讯员 许晓锐)8月23日,云南省政府官网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出实招、注活力,放宽准入条件,放宽外资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须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为我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注入了新活力。

降门槛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意见》明确,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改革鼓励公办机构服务外包;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照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针对价格管理,《意见》明确,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加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中心和站点服务能力,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硬要求小区要建配套养老设施;《意见》明确,各地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负责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突特色建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为将云南打造成面向全国、面向国际,特别是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健康养老目的地,我省将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生物医药保健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具有云南特色和影响力的养老产业集聚区。同时,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培育国际性养老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康养小镇、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

《意见》进一步明确,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

昆明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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